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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登记的房产抵押无效

1998-07-18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去年3月,张某借我5万元做生意,将其两室一厅的单元房产证给我作抵押,并口头约定一年后不还款房屋归我所有。后因张某生意做赔,不仅借我的钱没还,而且还欠信用社贷款7万元。今年2月,信用社起诉到法院后,法院对张某抵押给我的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,说我与张某之间的房屋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,属无效抵押,请问:未登记的房屋抵押无效吗?

黄健

黄健同志:

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第二款:“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(镇)、村企业的厂房为建筑物抵押的,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,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”的规定,作为城市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,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,也就是说是必须的,如果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手续,抵押合同就不生效。尽管张某把房产证给你作借款抵押,并附有口头约定合同,但是,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,所以抵押无效。同时,由于抵押无效,法院可以对张某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。牛国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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